二次创作短视频在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侵权风险。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利益平衡机制,可以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利用与传播,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与文化产业的进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合理使用制度,但尚未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首先,认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存在争议,不同学者对“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封闭式的立法模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其次,合理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缺乏明确的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适当引用”,从而难以判断二次创造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再次,合理使用行为的限制条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正常使用”与“不合理损害”的认定标准。最后,不同学者对具有商业性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面临的困境,文章从域外的视角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立法模式,从中提炼出可供参考的有益经验,以期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提供路径指引。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的完善,首先,应当完善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还应当确立“四要素”的判定标准,并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其次,需要明确“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将引用情形、数量和质量作为考量因素并进行综合判断。最后,统一合理使用限制条件的认定标准。明确和完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损害”的认定标准。此外,还需要明确二次创作行为属性的认定标准,可以采用“非商业性”的认定规则,并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10.27435/d.cnki.gxsfc.2024.0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