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同时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措施成为了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的重要手段,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已经将技术措施纳入保护范围。然而,著作权法将技术措施纳入保护范围后,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扩大,对技术措施过度保护的现象频发,继而引发技术措施滥用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过度保护的问题,有必要设置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例外规则是在特定情境下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合法豁免,目的在于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在现实适用和立法层面都存在一定问题,使得例外规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鉴于此,本文采取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技术措施及其例外规则的基础理论进行剖析,对现实适用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域外经验进行分析和借鉴,结合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对著作权法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提出了完善建议。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
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著作权中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点进行论述,同时对国内外在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方面存在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为后续写作奠定基础。
第二章是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及其例外规则的概述。本章首先对技术措施有关概念进行论述,进而由技术措施的滥用问题引出例外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认为例外规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说,能够规制技术措施滥用、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和促进版权业发展。从理论正当性角度来说,例外规则符合利益平衡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此外,例外规则与合理使用在适用上有所不同,例外规则有其独立价值。本章为下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三章是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的现状和问题。本章先对我国例外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进行论述,进而分析对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存在的问题。认为在现实适用中,我国尚未发现直接援引例外规则相关规定的案例,有关技术措施的案件中原告多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并且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对例外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外规则的现实适用困难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其在立法层面存在不足,我国法律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例外规则与合理使用在适用上存在重叠,此外,例外规则具体条款数量少且无兜底性条款,使得相关法律灵活性不足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本章分析我国例外规则存在的问题,为深入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指明了研究方向。
第四章是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的比较分析。目前国际条约中仅对技术措施和例外规则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美国采用“一般+临时”的立法模式,欧盟对例外规则适用“两步法”标准,澳大利亚采取列举式立法,日本将合理使用扩展至技术措施领域。通过比较分析,本章发现中国在立法模式、技术措施保护水平和例外规则体系等方面与域外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别,中国例外规则采取列举式立法且对技术措施保护水平较高,高水平的保护与我国的实际发展不能完全契合,这也是例外规则现实适用困难的原因之一。因此中国可借鉴域外经验,探索适应本国国情的例外规则完善路径。
第五章是我国著作权法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则的完善建议。认为例外规则难以发挥其应有效用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技术措施的高水平保护以及例外规则条款灵活性不足。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不宜对技术措施采取较高水平的保护,且应增强法律条文的灵活性。因此,本章从原因出发,提出了明确技术措施的分类、明确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扩大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加例外规则数量和增加临时例外规则五项建议,力求降低技术措施保护水平,完善中国著作权法技术措施的保护体系,从而维持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