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制度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改革,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但出资期限利益的存在,导致部分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可能因各种原因拒绝按期实缴出资。对于此种情况失信股东虽需承担相应逾期出资责任,但公司方面也需要法律手段主动解决出资僵局,以及因出资问题导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合性纠纷。为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出台,但司法实务对该条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新《公司法》出台后,对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各个构成要件均进行了大幅度变更,但该制度尚不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案例,总结股东失权制度的关键要点,通过明确股东失权的涵义,分析股东失权不同构成要件组合下的立法逻辑及法律效果,并以股权价值变化为核心总结制度利弊,尝试构建相对合理的股东失权制度,对股东失权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摘要译文
股东失权; 逾期出资; 股权价值变化; 经济损益分配
10.27123/d.cnki.ghlju.2024.00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