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轻罪之一,它是司法机关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成果。作为新设立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在理解和司法适用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本罪出台之前,对于催收不法债务的行为通常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在涉及溯及力问题时,司法机关存在盲目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的倾向。同时,学界对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和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于非法债务的范围、不法催收行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亦缺少明确的解释。因此,我们需要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对于非法债务,明确高利贷产生的非法高息是本罪规制的对象,法条中“等”字所包含的债务包括赌债、毒债等;对催收行为,在把握其内涵、程度的基础上结合情节严重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明确本罪设立的目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这一复合法益进行保护,进而理清该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属于择一关系、与非法侵入住宅罪之间属于包容关系、与非法拘禁罪之间属于交叉关系。
催收行为; 罪数形态; 催收非法债务罪; 非法债务
10.27123/d.cnki.ghlju.2024.00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