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其股本证券(以下称“上市证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 摘要译文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 《条例》; 上市证券; 证券市场; 投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共传播; 披露信息; 资产总额
020204 [金融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